欢迎访问!南京公司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外贸企业注册代账,进出口退税,建筑资质、医疗资质、食品资质、危化品等资质许可办理,请直接电话联系陈会计:18105186739
业务范围 金牌服务
新闻中心 法律法规
帮助中心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人:陈会计
手机:18105186739
电话:025-83756369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9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服务范围:南京注册公司南京记账南京代办工商税务南京代办资质许可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9室   版权所有:南京为人人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苏ICP备17013188号-1
联系人:陈会计  电话:18105186739   QQ:2717934919   电话:025-83756369  传真:025-83756369 邮箱:wrr188@126.com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代理范围 金牌代理 新闻中心 法律法规 帮助中心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